项目管理制度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04次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善园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自有项目、基金会资助项目与专项基金项目。

(一)基金会自有项目:指基金会自行发起并承担执行费用的公益项目;

(二)基金会资助项目:指基金会共享公募权限,认领公益机构通过善基金平台、腾讯乐捐、支付宝公益等筹款平台发起筹款的项目,或由第三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且资金来自外界捐赠的公益项目;

(三)专项基金项目:指由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发起并执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机构执行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和适合基金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与项目信息等,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或官方新媒体等公示所支持或开展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负全责,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原则。

根据《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基金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立项协议书。

4、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5、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

1、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评估方法。

2、项目计划书和项目评估方法,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民主集中讨论、认真进行评估,获得一致通过后制作项目评估书。

3、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立项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方可进入实施阶段,若立项评审会议审议后确认为基金会重大项目的,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是否立项。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项目资金募集情况,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调研报告与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项目调研报告、立项申请书和项目评估方法,提报秘书处申请项目立项。

(四)秘书处根据需要可召集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五)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向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与申请,报理事长批准,审议通过方可立项。

(六)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或官方新媒体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使用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预期目标输出。

第九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与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合作协议与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机构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确保项目按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合同、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十三条 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按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再次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查绩效报告与评估报告一个月内,对自查绩效报告与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项目管理部门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处提出项目验收和评估方式的建议,由秘书处决定采纳项目验收和评估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机构内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机构内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报告须报秘书处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处批准,重大项目需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信息专员负责确保项目数据的及时准确,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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